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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流程、条件、手续


 

一、股东类型定义

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,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。

  二、设立条件

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,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,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;

  发起人认购或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(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);

  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
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;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;

 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
 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住所。

  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

  3.1 自然人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

  中国公民身份证。

  3.2 企业法人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

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。

  3.3 其他法人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

  机关法人、事业单位法人、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,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

  照副本)。

  3.4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2份,需:

  以发起人之一姓名或名称租用;

 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;

 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;

  用途与申报的营业范围一致;

  该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(盖合同登记专用章)。

  3.5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的身份证。

  3.6 法律意见书。

  四、承办流程

  发起设立:签订发起人协议,发起人认购股本,验资,报登记机关设立,办结移交。

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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