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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股东类型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,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。 二、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,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,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; 发起人认购或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(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); 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;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;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住所。 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.1 自然人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中国公民身份证。 3.2 企业法人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。 3.3 其他法人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机关法人、事业单位法人、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,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 照副本)。 3.4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2份,需: 以发起人之一姓名或名称租用;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;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; 用途与申报的营业范围一致; 该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(盖合同登记专用章)。 3.5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的身份证。 3.6 法律意见书。 四、承办流程 发起设立:签订发起人协议,发起人认购股本,验资,报登记机关设立,办结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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